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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一事不再理” 准绳下进出口公司二次告状为何

2025-03-05 09:52

  有一家进出口公司和山西某食物公司签了核桃仁发卖合同。食物公司没把全数核桃仁交付,进出口公司就先告了对方一次,说由于食物公司不交货,本人只能花更高代价从别处买核桃仁,要求补偿丧失。法院判了食物公司赔一部门钱。可后来,进出口公司又告食物公司,此次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,把剩下的核桃仁交货。食物公司不肯意了,说这事儿之前都告过、判过了,不克不及再告了,这就是反复诉讼。法院审查后感觉食物公司说得有事理。由于两次诉讼的当事人、进出口公司之前选择要求补偿丧失,就相当于对违约义务的处置体例做了选择,正在生效判决已出的环境下,不克不及再换个又告一次,这违反了 “一事不再理” 准绳,就驳回了进出口公司的告状。案例库入库案例,编号:2023-10-2-084-004,某进出口公司诉山西某食物公司国际货色买卖合同胶葛案。“一事不再理”准绳,是指统一当事人,就统一法令关系提出统一的诉讼请求的案件,若是已正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,就不得复兴诉,法院也不该再受理,避免做出彼此矛盾的裁判。从一事不再理准绳的诉讼以及司法实践出发,能否满脚一事不再理该当从三个方面同时调查:“当事人+诉讼标的+诉讼请求”。本案华夏、被告签定的合同无效。被告部门交货后未再交付残剩货色形成违约,但被告此前已告状要求被告承担补偿丧失(替代履行差价丧失)的违约义务,现又要求继续履行,违反 “一事不再理”准绳,法院不该受理。起首,上次告状案件取本案当事人、诉讼标的不异,属反复诉讼。其次,被告已选择要求被告补偿全数丧失,生效判决也确认被告应担责,被告不克不及另诉。再次,被告从意继续履行取此前诉讼行为相悖,对生效判决关于合同未解除的认解有误,且补偿丧失计较方式多样,被告正在上次告状案中未提出其他从意,后果应自行承担。“一事不再理” 准绳要求从 “当事人 + 诉讼标的 + 诉讼请求” 三方面调查,避免反复诉讼,本案被告就统一合同、统一违约行为多次告状,添加诉讼成本,晦气于权利不变。